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admin 2024-10-20 292次阅读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

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正式设立河北外国语学院的函》(冀政函〔2011〕16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筹建河北外国语学院的通知》(教发厅函〔2011〕43号)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在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的基础上建立河北外国语学院,学院代码为13402;同时,撤销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北外国语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该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该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000人。

四、该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6个,即英语、俄语、法语、日语、朝鲜语和西班牙语。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该校的指导,使该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为河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外国语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河北外国语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 例》和《河北省民办教育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举办者为孙建忠先生,学院为独立的法人单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按章程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性质、层次和主管部门

第三条学院名称:河北外国语学院。

第四条学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丰西路29号。

第五条办学性质、层次: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六条学院主管部门:河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办学定位、宗旨

第七条服务面向和发展目标定位:立足河北,辐射环渤海经济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外语人才。构建以文学为主的,管理类、经济类学科为辅的学科专业体系。

人才培养模式和目标定位:进一步完善“专业+外语”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专业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口语能力较强,富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以及较强后续发展潜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第八条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外语人才的需求,走“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发展道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制度创新为动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以先进文化为导向,着力营造和谐校园;努力培养具有市场经济适应能力、竞争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外语人才,为振兴河北经济和推动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设置及教育形式

第九条近期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渐完成由普通专科教育向普通本科教育过渡。到2020年,发展为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

第十条办学规模:到2016年,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人数稳定在6000人左右,其中本科在校生达到70%左右。

第十一条学院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按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建设以外国语言文学学科为主的,管理类、经济类学科为辅的本科学科体系,对现有专科专业进行整合改造,有计划地增设本科专业。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合格者,学院依法颁发本、专科学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毕业生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章 内部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教授治学。

第十四条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及教学改革方案、科研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学院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遵循高等教育及民办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六条学院的决策机构为学院董事会。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原则上占总人数的80%以上,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须经1/3以上董事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董事会职责: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教师系列技术职务或管理系列技术职务;

(三)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

(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

(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一条院长职责:

学院院长独立进行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院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负责聘任、解聘或奖励学院工作人员;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是学院政治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贯彻和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负责学院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稳定;支持和协助院长做好学院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师资培养与考核、教学与管理的改革、基本建设、统一战线等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学院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各类组织应积极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院原始投入全部由董事长、院长孙建忠个人出资。截至2011年底,学院总资产4.81亿元,其中:举办者累计投入资金2.4亿元,办学积累2.41亿元。